残联工作简报2006第21期

来源: 发表时间: 2006-06-05 【字号:

编者按:
  许昌市残联从抓自身建设入手,充分发挥自身抓效能建设的主体作用,自加压力、强化监管、服务经济发展,自觉把效能提升建设纳入自身管理之中。结合工作实际,就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等业务工作,制订出台了五项服务制度,即政务公开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以文件形式印发,公开办事程序,承诺服务时限,并在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机关部室和所属事业单位严格遵守,推进了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现予以刊发,供参考。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的目的
  推行政务公开,建立一套有约束力的权力运作制度和机制,规范单位广大职工的行为,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社会和群众直接对权力进行最广泛的监督开通渠道,为防止“暗箱操作”滥用权力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推进廉政建设。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核发《残疾人证》;
  (二)发放《残疾人从业优惠证》;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政务公开的标准
  (一)机关各部室及残联所属单位,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办事依据(包括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措施及办事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投诉途径等事项印制成册,放置在办公场所,便于办事对象查阅。
  (二)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原则,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全面实行公示、公告制,并将结果在办公地点、新闻媒体、办事对象单位进行公布。(三)实行两次受理制。即在接待办事对象时最多不超过两次应当受理办事对象要求办理的事情。各单位要以受理告知单等形式把办事要求一次告知清楚,使办事对象按照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在第二次上门时所办事项能够被受理。
  (四)实行按时限办结制。公开的办呈项目必须依法确定具体办事时限,并严格按照时限办结。逾期未办结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办事对象有权投诉办事人员不作为。
  (五)实行现场评议制。在办事现场设置评议单,明确告知办事对象有权对办事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时限、两次受理、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现场评议。
  四、政务公开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按政策办事,做到生人熟人一个样,廉洁为民、克己奉公。
  (二)热情服务,态度和蔼,耐心讲解政策,提供优质服务,遇事随到随办。不得与服务对象吵嘴、打架;不得态度蛮横,使用服务忌语。
  (三)办公场所清洁卫生,设施便利,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部室门上要设置指示标牌,办公桌上摆放工作牌。
  (四)对群众的咨询和指出的意见,严格按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给予明确的答复和积极办理。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应提供的服务推诿扯皮,刁难服务对象。
  (六)下基层检查,要出示执法证件,到基层工作,不得吃拿卡要。
  (七)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赠送的礼金和物品。
  (八)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
  (九)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或小团体谋私利。
  五、政务公开的纪律
  (一)凡违反“政务公开的要求”条款之一,情节较轻者,给予本人批评教育。
  (二)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有违反“要求”条款的,由所在单位领导陪同违纪人员向服务对象当面赔礼道歉;1年内发生两次投诉,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
  (三)违反“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领导或部门提出批评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免去职务。
  (四)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按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办事,引起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行政复议撤销、变更,要依照《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处分。
  (五)对不按政策规定,不按程序审批,私自办理公务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六)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对存在着明公开、暗不公开、部分公开、不全部公开的欺骗群众现象,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政务公开监督措施
  (一)设立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箱,每月开1次,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当月内答复投诉人。(二)设立投诉电话,对投诉内容及时调查落实,举报电话(略)。
  (三)定期发放征求意见卡,召开征求意见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四)加大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1、凡到本单位、本部门进行业务洽谈、咨询、上访,首先负责接待或被询问机关工作人员均为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必须以文明语言进行服务。
  3、首问责任人对自己份内的工作应按规定积极主动地为来访者服务,负责到底,直到来访者满意。
  4、首问责任人对自己份外的工作应将来访者介绍至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必须立即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直至来访者满意。
  5、首问责任人对自己份外的工作并介绍相关部门的来访者,有义务追踪了解要办理业务的结果,如来访者不满意,有义务继续协调和向有关部门领导进行汇报。
  6、首问责任人凡能解答和办理的业务,不管是否是本部门、本人的份内工作,都应认真解决和办理。
  7、凡因职责、条件、时间等客观因素不能及时让来访者满意者,应耐心说明情况,并指明何时、何地、何部门、何手续等可以办理,如确属不明确的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向主管领导请示,尽可能给来访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8、各单位、各部门都要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簿,详细记录客户单位、姓名、时间、事由、结果等内容。
  9、对外单位、其它部室及人员交办的业务,直接接访者要承担起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0、负责单位和责任人接到任务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结业务。《残疾人证》在三天之内办结;具体单位年审自访问之时起三个小时内办结。
  二、责任追究制
  1、凡本人业务范围内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故意拖延不办的,给予扣发奖励工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按有关程序给予党内及行政处分。
  2、未及时将本人业务范围外的来访者介绍相关部门,又未做出令来访者满意答复者,给予扣发奖励工资。情节严重者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直至相应的处分。
  3、凡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令来访者不满意者,扣发奖励工资,情节严重或屡次出现同样问题者,调离工作岗位。
  4、记录不详、汇报不及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来访者及单位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服务承诺书
  许昌市残疾人联合会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标准的各类残疾人,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到市残联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非市直的残疾人可直接到其所管辖的县(市、区)残联办证,并到市残联审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随到随办,免收各种费用。
  二、凡愿意学习职业技能的残疾人(精神残疾、重度残疾除外)可按归口管理原则,到市、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市、县(市、区)残联尽一切可能为他们联系学校,市直残疾人培训费全部由市残联负担。县(市、区)残疾人的培训费由县(市、区)残联酌情减免。
  三、凡公民权力受到危害的残疾人,可向市、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市、县(市、区)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为其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代理业务,并酌情减免有关费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凡需要安装假肢、助视器、助听器和做白内障复明手术的残疾人,经本人向县(市、区)残联申请,可以纳入“三助行动”计划,酌情减免部分费用。
  五、亏损、特困企业和产权制改革中的企业,确需缓交和减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表,写出申请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缓交或减交。

  (许昌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