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
①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费用。
②康复性治疗费用。
③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一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一75%。
③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一30%。
工亡待遇:
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待遇的项目: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
②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所需交通、食宿费。
③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④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