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共同印发《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为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让重度残疾人切实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0月22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通知》还对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的条件,《通知》规定:(1)具有我省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关于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通知》规定:由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直系家属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省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河南省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河南省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发放《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从下一个月份(季度)起按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发放低保金,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残联,由同级残联将信息录入《河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管理系统》软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关于资金来源及发放办法,《通知》规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城乡低保救助资金分担办法执行,由省、市、县共同负担。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民政部门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度)发放。
《通知》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重度残疾人是特别需要帮助和关爱的社会群体,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是一项惠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的“爱心工程”,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二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由于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对象准确、标准公开、发放到位,切实把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落到实处。残联组织负责做好“二代证”的换发和管理、重度残疾人的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和审核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乡镇(街道办事处)是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基层组织,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的申请受理、初审评议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三要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和残联组织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代残疾人证数据库”、“河南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状况普查系统数据库”等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乡镇(街道)应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享受生活救助的重度残疾人的相关档案,并设立专柜专册保存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二代证复印件、发放名册等;乡镇(街道)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评审花名册、评审记录、发放名册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将共同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做到严格把关,不错不漏。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残疾人作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由于重度残疾人生活、活动能力差,日常生活完全依靠亲属抚养和照料,他们又是残疾人群体中最为困难的群体。将他们直接纳入低保,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关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是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善残疾人状况、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两个体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