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残联、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自主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制定了一系列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规定残疾人在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时凭借《残疾人个体经营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收以下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人员的其它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同时还规定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残疾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减免以下税种: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取得劳动所得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残疾人自主创业的企业,吸收安置残疾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
《通知》还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从事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凭《优惠证》在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对个体就业、自主创业的贫困残疾人(达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低保条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给予补贴。
在创业资金扶持方面,《通知》规定对持有《优惠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由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自主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最高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由市、县两级残联按比例分别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金扶持。
做好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扶持工作是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央7号文、省委省政府80号文的重要举措,是我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于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自主创业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将推动我省残疾人就业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