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 2014-09-05 【字号:

豫残联办〔2014〕11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残联:
    现将《河南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日


河南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河南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目的
    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是开展专项调查的基础。为了保证现场入户调查工作的开展,需要在入户前对本地区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持证残疾人以及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 的常住情况进行核实,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划分。
    核查工作是做好此次专项调查的基础性和关键性环节。核查结果将作为编制调查底册的依据,对现场入户调查的顺利开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核查对象
    按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原则,对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登记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全部残疾人及0-15周岁未持证的疑似残疾儿童进行核查。(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信息来源于全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系统、农村贫困残疾人(户)信息采集系统。)
    三、核查内容
    核查工作包括四个步骤:
    一是核行政区划。对应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核实本地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二是核专职委员。根据截止到2013年底的中国残联专职委员统计台账,核实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变动情况,并与所在行政区划进行对应。
    三是核持证残疾人。根据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持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实辖区内持证残疾人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是核非持证残疾儿童。按户籍所在地,核实辖区内0-15周岁非持证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和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按户籍所在地分配到对应的村(社区)。
    四、核查方法
    核查工作在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与残疾人专职委员完成。
     (一)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本地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核查队伍,对区划和专职委员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即:让每个残疾人专职委员与其负责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一一匹配对应。
    (二)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根据人口库中登记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户籍地址,将本地区人口库中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初步分配到各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初步分配到各村(社区),制成《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持证残疾人核查名册(表1)》和《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0-15周岁未持证残疾儿童核查名册(表2)》(以下简称“核查名册”,可通过核查系统生成)。核查名册由乡镇(街道)印制并分发到各村(社区)。
    (三)各村(社区)按照乡镇(街道)提供的核查名册,通过电话联系、走访、组织议查、向知情人了解情况等方式一一核实,登记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的联系电话、现住址、在户情况或不在户走向。村(社区)不具备调查能力或调查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核查过程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反复组织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沟通情况、协调落实,确保将本地区每一个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情况核实准确、落实到人,尽可能保证现场入户调查的全面覆盖。
    1.根据户籍地址无法完成初次分配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
    2.核查名册上经核查,虽不在户、去向仍在本县(市、区)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
    3.核查过程中了解到的虽不在本村(社区)核查名册上、但户籍在本县(市、区)的持证残疾人和未持证残疾儿童;
    4.其他难以落实的情况。
    (五)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初步分配形成核查名册和实地开展核查工作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基层日常登记掌握的残疾人资料信息,便于工作开展。
    (六)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可以培训、指导、协助残疾人专职委员将核查结果录入核查系统;或者将核查结果收集汇总后组织人员录入核查系统。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七)现场入户调查前,对于核查工作结束后至2014年12月31日间新增的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补充核查,形成完整的调查底册。新增的持证残疾人信息由县级残联单独整理成册,并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处理。
    五、核查系统
    为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开展,采用全国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统一开发的核查系统。
    (一)系统地址
    各级系统操作人员通过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sq.cdpsn.org.cn)登录。
    (二)用户名及密码
    1.省辖市系统账号为行政区划代码,市级用户密码由省级进行分发;
    2.县(市、区)用户名为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县(市、区)业务员用户名和密码;
    3.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的用户账号为经核实后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公民身份号码,密码由县(市、区)用户确认、分发。
    为保证数据安全,请登录系统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三)系统操作指南
    登录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工作平台(网址:http://sq.cdpsn.org.cn)后,即可查看《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和《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管理系统使用视频》。
    六、工作要求
    (一)核查工作实行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是此次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核查工作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核查人员的组织、培训、指导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开展抽查、考核,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核查工作。要做好残疾人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与保密工作,逐级签署保密协议,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个人保密承诺书。
    (二)各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做好基层工作队伍的组织动员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借助乡镇(街道)政府、乡镇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工作力量的支持,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全面走访、摸查,确保此次核查工作能够覆盖到全部核查对象。
    (三)县级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与当地统计、民政、公安等残工委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联合进行核实解决。
    七、核查工作监控和审核
    (一)省残联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通过核查系统实时掌握各地核查工作进度、在户比例以及残疾人去向分布情况。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采用电话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组织检查和指导,并定期通报。省辖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根据抽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残联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抽查报告。市级抽查比例不得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得少于5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得少于10人。县级以下抽查方法与比例,由各县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由于系统原因,各直管县的核查工作由原所属省辖市专项调查办公室负责管理,其各种权限与市属其他县(市、区)一致。
    (二)各省辖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利用核查系统对基层核查工作进行实时监控,指导、督促本市核查工作开展。在核查工作中期向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向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须同时经省辖市残联理事长与省辖市政府残工委主任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
    (三)各省辖市、县(市、区)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找到并摸清核查对象的情况,保证辖区内不低于95%的持证残疾人,能在明年元月现场入户调查阶段开展调查并采集信息。如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须逐级上报说明情况。
    (四)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将对各省辖市核查结果与现场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入户率等指标纳入对各市专项调查工作整体考核,并随时进行抽检,适时安排第三方评估。
    八、核查工作时间安排
    2014年9月上旬,下发《河南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全省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9月中、下旬,各省辖市、县(市、区)启动核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核查开展工作。
    2014年10月上旬,各省辖市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向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专项调查核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14年10月中旬,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中期检查。
    2014年11月中旬,各省辖市完成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向省专项调查工作办公室提交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报告及数据统计报告。
    2014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省专项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抽查、考核、验收等工作。省专项调查办公室将对每个省辖市至少抽查一个县(市、区)(济源市抽查一个乡镇或街道),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重新组织核查。
    2014年12月中下旬,完成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基础信息核查工作数据统计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