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 2012-07-03 【字号:

 

豫残联〔2012〕151号

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残联,各省直管县残联:
        2012年台账制度经中国残联业务部门确认,除个别表格因新业务开展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了调整外,基本与往年保持了一致性和延续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2012年台账数据已经开通。为提高台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年底积压录入,请各级残联负责统计工作的同志与各业务部门及时沟通,保持2012台账数据录入与业务工作任务同步进行。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厅〔2012〕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的发布管理。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残联厅〔2012〕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以利于更好地发挥统计服务、指导和监督的作用,避免数出多门、重复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的发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的统一规范管理,更好的宣传、展示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残联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周,通过中国残联网站正式向社会发布年度统计公报。
        各省级残联自中国残联发布公报后10个工作日内应正式发布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作为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官方数据。在重大会议、活动和文件中统一规范数据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各级残联要规范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发布审批和使用的统一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评估和审核制度,完善数据发布机制,确保以各种形式发布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对外提供、发布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必须使用规范的统计指标名称,提供统计数据调查方法、计算方法、口径范围。
        各级残联要提高保密意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工作要求,对不宜公开的数据,要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统计管理系统因涉及残疾人的个人公民身份信息和残疾信息,各地要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
        三、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和数据管理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坚持“依法统计、逐级核准、客观真实、口径统一”的原则,打破多头对下、重复交叉的业务统计实施模式,按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残联发[2006]1号)的要求,做好业务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清理和废除非法统计报表。
        四、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基层业务台帐,及时采集到真实、可靠的统计源头数据;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统计数据评估审核,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为了便于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及时掌握工作进度,为工作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持,中国残联将建立台账填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目前,2012年度台帐制度经中国残联各业务部门确认,除个别表格因新业务开展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了调整,基本保持了一致性和延续性,并已经在软件系统中完成实施并上线,各地可随工作进展进行台账数据的及时录入填报。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