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河南省残联 发表时间: 2020-09-01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 发[2014] 8号),在总结我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在 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 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 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 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 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 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 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 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 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 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 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 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 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 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3000 元、4000元、 5000元16个档次。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 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 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 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 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 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 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省辖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一400 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 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 贴不低于20元。省直管县(市)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由省 财政承担。

县(市、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 难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 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县(市、 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 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 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 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 省、省辖市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3元基础养老 金(按6:4比例分摊),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 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根据国家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 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 调整机制。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 上适当提高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加发标准,具体办法、资金分担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并报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 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与 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 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 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 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 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 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 其养老金。有条件地方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 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 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過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 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 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 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 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 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在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 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 贵,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 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 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 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 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 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 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 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 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各级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 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基层财 政确有困难的地方,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要不断完善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 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 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 到行政村;要大力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 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 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 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 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 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 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 法权益。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本意见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规定与本意见 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