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表时间: 2011-01-17 【字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文明办、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老龄办、残联,各军分区政治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明委〔2008〕6号)和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中国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0〕15号),大力弘扬人道主义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不断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助残志愿服务体系,形成关爱残疾人、奉献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志愿助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志愿助残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志愿助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省有737万残疾人,涉及五分之一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困难、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实现残疾人更有价值、更有尊严地生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对贯彻“四个重在”要求、加快和谐中原建设起到不可替代的稳定器和助推器的作用。同时志愿者助残工作反映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的人道主义要求,承载着道义与价值,凝聚着社会的爱心与良知,对于发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弘扬人类之间互助、关爱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志愿助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省委“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为民、重在统筹”的科学发展理念和要求,坚持鼓励倡导和自愿参与相结合、无偿利他与保障服务相配合的原则,以“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为活动统一品牌和项目抓手,以各部门志愿服务平台为依托,融入全省扶残助残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共同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努力实现志愿助残的普及化、日常化、基层        化,推动志愿助残服务持久深入开展。
        二、打造“阳光行动”统一品牌和项目,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活动
        3.坚持统筹规划,对志愿助残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之纳入全省扶残助残活动,发挥志愿者助残在全省扶残助残工作中主力军作用。努力打造“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这个与其他志愿服务理念相通又独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和为民服务项目,具体狠抓项目落实,增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的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社会对志愿助残服务全面了解和充分认识,给予志愿助残更大的关注和支持。各地要以统一品牌和项目建设为契机,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志愿接力,推出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志愿助残阳光使者,以多种方式推动志愿助残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大统一品牌和项目宣传力度,扩大品牌和项目社会影响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更实效的志愿服务。
        4.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党政)领导干部要与贫困残疾人结成“一助一”、“多助一”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对子,各级党政领导要带头结对帮扶,并长期坚持,针对残疾人的不同困难提供个性化帮扶。扶助结对子一般结为两年,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帮扶或重新选择志愿帮扶对象。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除做好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一助一”、“多助一”帮扶工作,还要面向社会开展帮包带扶活动。
        5.开展“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以社区为依托,以日常生活服务为重点,依靠低龄老年人、有专业技能的住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等资源,广泛提供康复医疗、送医送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维权咨询、居家料理、看护照料、心理辅导、房屋修缮、帮助外出等服务。“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与“妇女手拉手”、“红领巾助残”、“警民共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各部门优势,整合各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个性化服务。
        6.开展“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青年志愿助残的形式和内容,延伸品牌内涵,提升品牌形象;同时切实强化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加强管理和培训,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势和特点,在日常生活、科技教育、就业创业、康复服务、法律援助、大型活动服务等方面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推动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深入发展。
        7.开展“巾帼和家庭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在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和家庭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重点结合扶残助残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女性在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向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奉献爱心、传播文明、给予关怀,为残疾人的生活起居、康复医疗、就学就业、扶贫保障、权益维护等提供贴心的志愿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残疾人尤其是女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8.开展“法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法律院校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助残志愿活动,鼓励法律工作者和法律院校师生等专业人士,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咨询、代书、调解、代理、辩护等法律志愿服务,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涉残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环境。
        9.开展“解放军、武警官兵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进一步弘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广泛开展“驻区助残”和“军民共建”助残活动,拓展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发挥传承传统、爱心接力的优势,定点帮扶、长期帮扶、结对帮扶,推动军队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持久开展。
        10.开展“残疾人志愿服务阳光行动”。各级残联要组织各专门协会和广大残疾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要定期组织残疾人志愿者与社区居民、企业职工、院校师生等群体开展互动活动,通过残疾人本身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生动事例和乐观向上、感恩回报的生活态度,感召教育人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工作和生活;要发挥残疾人平等、参与、共建和谐社会的力量,组织残疾人志愿者开展家电维修、手工制作、公共服务、心理疏导、无障碍维护等服务活动,用残疾人的爱心回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11.开展“新闻工作者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新闻、宣传工作者要利用自身独特优势,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作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介绍志愿助残知识,宣传志愿助残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理解、关注、参与志愿助残,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志愿助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规范建立志愿助残工作机制
        12.招募与注册。要加大助残志愿者招募力度,利用社会志愿者注册系统等志愿者注册平台,对助残志愿者进行注册管理。
        13.培训与对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要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和能力特长,结合残疾人的特定需求,对志愿者进行残疾人业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对象,积极做好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对接工作,并建立完善残疾人需求信息、志愿者服务信息、服务对接资料等工作档案。
        14.评价与激励。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本系统核发的志愿者证书上登记的助残服务时间,结合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对志愿者服务表现的评定,按照星级认定制度进行考核认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省残联每五年联合命名一批“全省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全省志愿助残阳光使者”。每五年一次的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中,助残志愿者及其组织要占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名额的重要比例。
四、切实加强志愿助残工作领导
        15.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在全国和省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统筹规划下,将志愿助残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作为全面扩大志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平台,积极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逐项抓好落实。要把志愿助残工作与“创先争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将志愿助残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标测评。
        16.做好涉残大型活动的志愿助残工作。总结志愿者工作组织和实践经验,针对残疾人的需求,进一步做好本地区各类大型活动的志愿助残工作。同时注意维护和发展大型活动已有的助残网络和人才资源,发挥宣传引导、示范作用,推动志愿助残工作深入持久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