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部署,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8月22日,财政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共同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残疾人就业。
文件参照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对象相关条件,并根据“放管服”精神,减轻了企业形式审核的负担。文件同时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可以享受的三类优惠措施,并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纳入政府采购扶持范围。
来源:中国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