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人社部副部长汤涛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日前,人社部副部长汤涛接受采访,就《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总体考虑和主要内容?
答:在制定文件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了四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二是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四是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至六部分是重点改革任务。最后,《意见》对抓好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请问《意见》明确了哪些重点改革任务?
答:《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提出了很多“含金量”很高的改革措施。
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时调整、整合,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意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强调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并向基层一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
在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评价。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严肃评审纪律,加强评审监督。
在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问:请问《意见》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标准是人才评价的标尺。《意见》围绕品德、能力和业绩三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改革措施:一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二是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其他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三是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四是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五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问:请问《意见》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意见》提出政府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和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职称评审要化繁为简,按照“于法周全、于事简便”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条件和程序,减少交叉评价和“多头”评价。同时,要避免“一放就乱”,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请问《意见》在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在下放权限的同时必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监管,做到放管结合。一是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三是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四是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五是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六是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问:请您谈谈对贯彻落实《意见》有什么具体部署?
答:按照《意见》要求,力争3年内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5年内争取完成所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来源:共产党员网,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