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办法
为规范省残联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残联机关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二条 机关科级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考录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三条 科级干部任职由人事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并根据职位要求组织考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办理任职及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残联机关科级干部的晋升应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晋升科级干部的人选,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主任科员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的,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科员的,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职务晋升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条 科级干部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级干部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人事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干部选任动议,报省残联党组研究同意后,制定工作方案,启动选任流程。
(二)组织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机关各部室处级及以下全体在编人员,参加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机关各部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民主推荐得票数少于参加推荐人数2/3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三)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四)成立考察组,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按照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认真审核其干部档案,并征求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意见,综合分析、相互印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任职建议;
(五)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
(六)按照规定办理任职和备案手续。
第九条 科级干部职务晋升应严格履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凡发现有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科级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科级干部免职、降职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