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用
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强省残联干部人事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录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为目标,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效能优先、人尽其才的原则,促进干部、人才的合理规范流动,不断提高省残联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生机与活力,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二、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用适用范围包括: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公开招聘);机关调入处级及以下人员;事业单位调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基本条件
(一)人员调配录用必须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除政策性安置等情况,没有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考录、调入工作人员。
(二)除公开考录、公开招聘外,调入机关的人员必须已进行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机关工勤岗位除外),从事业单位等调入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应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要求的条件;调入省残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为原所在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三)调入(录用)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年龄、学历等可适当放宽。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入(录用):
1.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3.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6.因任职回避等其他原因不宜调入的。
四、调配录用规程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
根据机关行政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残联适时向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等申报公务员招录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公开考试。省残联人事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
除政策性安置、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况外,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建议,制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2.人事部审核编制、空岗情况及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招录;
3.省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编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呈报相关工作请示;
4.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规定,发布公开招聘人员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包括笔试、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评等)、体检、考察等环节;
5.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核批准;
6.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及试用手续,落实相关待遇。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
对确因工作需要等,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采取调动方式进入省残联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1.对拟调人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和考察。人事部门组织2人以上的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在编在岗、廉政表现、计划生育、信访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正式启动调配手续。
2.审核沟通。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在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范围内,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编制、职数(岗位)审核表以及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配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正式呈报相关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关于XХХ同志工作调动的请示》、《拟调干部呈报表》、拟调入人员考察材料、党组会议记录、拟调入人员的干部档案,以及其他需要呈报的材料。调动请示中要说明调入人员的理由、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调入单位的编制和职数(岗位)空缺情况以及党组意见等。
4.调动核准。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下达调令或商调函。拟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结工作调动手续,并持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等到省残联人事部报到。
5.任职(聘用)备案。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拟调人员正式任职或完成岗位聘用后,人事部门及时办理任职或岗位聘用备案手续,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手续。
五、纪律要求
(一)省残联党组履行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要放宽选人用人视野,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 则,依法依规办事,不得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迁就照顾,不得借机擅自或变相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凡不符合调配录用条件、未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的人员调配录用事项,一律不得办理入编、调动、任职、工资审核等手续。
(二)人事部门是人员调配工作的综合经办部门,要切实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省残联党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违反组织原则和干部调配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的调配录用事项或因审查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并立即纠正,同时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干部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