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17期

来源: 办公室 发表时间: 2016-03-30 【字号:

 

 

 

河南省残联工作简报

 

第十七期(总第661期)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831

 


由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为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的通知》(郑残联〔201571号),得到了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李国成的充分肯定,并作出批示:

郑州市委、市政府把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摆在突出位置,将为重度残疾人发放特殊生活补贴作为2015年郑州市政府民生十件实事之一,有关部门制定的《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方案》力度大、范围广,为全省带了一个好头,值得各市、县学习借鉴。

现将《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

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方案》予以全文转发,望全省残联

系统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

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文件精神,加大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5年民生十件实件实事的通知》(郑政文〔20153号)和《郑州市2015民生十件实事任务分解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一)享受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

(二)未享受低保待遇、无固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为三级的残疾人;

(三)纳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和市残联三无救助的残疾人不在补贴范围之内;已就业和已按残疾人就业政策安置的残疾人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类别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多重残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对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除外)。

(二)对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分散供养五保人员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三)对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为三级的残疾人,按其户籍类别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特殊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补贴对象,可由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城乡低保证(已享受城乡低保人员提供);

5.农村五保供养证(已享受五保供养人员提供)。

(二)初审。村(社区)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将申报审批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四)审批。县(市、区)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补贴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

(五)年审。享受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的年审时间为每年101日至1031

四、资金的来源及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市内五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五县(市)、上街区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二)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从管理审批机构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金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县级残联采取社会化等方式组织发放。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特殊生活补贴金:

   (一)实现就业的;

   (二)取得固定性收入的(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

   (四)死亡的;

   (五)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的其他情形。

六、工作分工及监督管理。

(一)对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对领取生活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随着残疾人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二)对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名单。

(四)县(市、区)残联将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的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到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救助数据库。

(五)市残联要根据每年审批通过的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补贴人数和标准,提出下年度补贴对象资金预算方案,于每年9月底报市财政局。

(六)各县(市、区)应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核实,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市残联、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从事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的审批人员应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七、本方案由市残联、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与国家、省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九、本方案自2015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