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办理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生活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 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护理补贴:
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办理材料
生活补贴:
1.《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各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各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各地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各地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各地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4.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护理补贴:
1.《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办理流程
1.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县级残联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级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4.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对审定合格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相关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办理机构
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进行申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常见问题
问题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核制度
答:1.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残疾人证》《户口簿》《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1)残疾人死亡。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
(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3.办理代理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其他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