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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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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理条件       

       救助对象:

       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保障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救助条件:

  (一)具有河南省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二)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训练。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视力、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主要指针对肢体残疾儿童常见的严重影响儿童正常生活和活动、术后效果明显的手术(如先天性马蹄足等关节畸形,先天性关节脱位,脑瘫、脊膜膨出后遗症或脑损伤等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等)。

  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诊断明确,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蜗手术要求听力损失重度以上、佩戴助听器效果不佳、医学检查符合手术条件。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理材料

      1、残疾人证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 3 张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理流程     

       1.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市、县级政府规定。

  县级残联依据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的残疾儿童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残疾人证(医疗、康复机构诊断评估证明)进行审核并公示,同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辖市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开展进一步的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服务档案,制订服务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并将救助对象的服务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救助对象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级残联,重新确认救助对象,将变更情况存档备查。

  4.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手术治疗、康复训练的,所需费用先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解决,剩余部分费用超过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后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政策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办理机构


街道残联、区残联、定点诊断、评估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常见问题解答    

      救助的内容与标准?

      答:1.救助内容。

  (一)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经评估后适合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三)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2.救助标准。

  (一)手术。通过多重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报销后,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2000元(含人工耳蜗术后调机费),对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7200元(针对住院期间费用)。

  (二)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平均补助标准为4800元/人(2台全数字助听器,含适配服务费),假肢、矫形器平均补助标准为5000元/人,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三)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平均补助标准为16000元/人/年。

  3.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康复救助。多重残疾儿童可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康复救助类别,全年总费用不超过单项康复救助标准。

  4.将脑瘫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并探索逐步将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