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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政策咨询

郭旺:
2021/8/5
河南省残联: 我单位是一家中央驻豫单位,为更好的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通过对2019年底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总体方案》等相关制度的了解学习。2020年初,通过多方对比,我公司选择了一家叫润邦彩虹家园的残疾人劳务派遣机构。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了残疾人就业,润邦彩虹家园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就业残疾人在他们建设的集中就业基地在职在岗工作。现在到了审核的时候了,请问我单位今年参加年审时,上述残疾人可以认定到我单位吗?另外,我单位还有一家注册地经营地在河南省内的的一家直属子公司,也通过省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以相同的模式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安置方式和就业形式与我单位相同,请问这种情况在年审时应如何认定?
回复:
2021/8/9
用人单位你好,《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等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上述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自2020年以来,你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如足额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职工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工资,真实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不存在空挂残疾人证等行为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应予认定。 二、对你单位在我省的一家关联企业通过省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问题,除满足以上安置就业的条件外,还应保证残疾人职工未在我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区)就业,才能予以认定。如事后发现不同用人单位在两个及以上的省(市、区)对同一残疾人重复申报就业的,我省除撤销已作出的认定外,还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